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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校离退休工作协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17-06-22 点击数:

(2001年9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河南省高校离退休工作协会,其英文译名为:The  Association for the Retired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of Henan province,缩写为ARCUHP。
第二条 本会是研究和探讨高等学校离退休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由河南省高校离退休工作部门的团体会员组成。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与团结我省高校离退休工作者,加强协作,不断探索新形势下高校离退休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有关的工作经验与研究成果,积极做好我省高校老年专业人才发挥作用的组织和调研工作,努力为我省高校“科教兴豫”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活动。并接受河南省教育厅业务指导,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河南省开封市河南大学离退休工作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照我省高校离退休工作现状,组织有关的科研课题研究;
(二)发展协会组织;
(三)在本省范围内开展工作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并组织参加全国及国际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编辑出版协会会刊资料;
(五)开展与兄弟省市高校离退休工作协会的业务联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交纳会费,自愿参加本会工作的有关合法单位,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志于高校离退休工作研究,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研究能力,愿意交纳会费的合法公民,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与退会、除名: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有关表格,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二)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机关同意,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有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获得和享有本会的信息、资料和其他利益;
(五)凡有优秀调研成果,可获得本会奖励,并向有关方面推荐;
(六)有申请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积极撰写调研报告和其它材料,每团体会员每年不少于一篇;
(四)发展本会会员;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的交纳标准是:本科院校的团体会员每年1000元,专科院校的团体会员每年600元。会费交纳的时间为每年5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它实体机构;
(六)推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二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秘书长以上的所有负责人,有权提出罢免和更换意见,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再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办理日常事宜,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的条件、年龄、任职年限等,严格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社团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法人为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指导有关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根据会长及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决定有关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二)单位或个人捐助;
(三)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有关调研活动开支,举办讲座、人员培训费用,会刊编辑印刷及协会内外联谊开支等。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定期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变更程序:
(一)本会名称、法人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等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1年9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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